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客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我们正在研究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关于创客空间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1。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房地产和土地用于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主使用,免费或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的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创客空间,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为孵化物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技术、信息技术、认证咨询等服务。二、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档案创客空间的孵化服务收入应单独核算。三、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档案创客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通知所称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四、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创纪录空间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保留房地产土地权属数据、房地产原值数据、,房地产土地租赁合同及孵化协议,以备将来参考。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跟踪管理。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创纪录空间,自认定之日起下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下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科技、教育、税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技园区、国家档案创客空间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合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2018年11月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