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一)纳税人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普通房屋,每平方米售价低于2万元(含增值税)的,预收率为2%;每平方米售价超过20000元(含增值税)的,预缴税率为2.5%。 2、对于非普通住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低于2万元(含增值税)的,预收率为2.5%;每平方米售价超过20000元(含增值税)的,预缴税率为3.5%。 3.对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除车库、停车位、阁楼、储藏室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单独销售外,其他房地产的预征收率为3.5%。房地产类别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标准执行。(二) 纳税人为估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率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其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区域内同类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纳税人在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售)许可证后提交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销售价格等相关资料,按房地产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负税率。如果估算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率明显超过本条第(1)项规定的预收税率,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估算的税收负担率确定预收税率,并编制税务事项通知单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取得前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后,预计项目不再执行本条第(1)项规定的预收税率,自取得“税务事项通知”后的次月起,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事项通知》确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国税发[2009]91号)。(2)批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地产转让所得(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地产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的核定征收率,分别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整体转让的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其他类型核定房地产类型(四)在确定适用的核准征收率之前,应进行相应的计算。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可参考以下方法:1.房地产转让收入应参考申报的信息确定由纳税人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信息。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参照土地税费相关信息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档案信息确定。 3、房地产开发成本参照纳税人申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确定。 5、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或查询税务信息确定。 6、存量房扣除金额参照物业管理部门或税收征管系统相关信息计算确定。 7.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规定计算扣除。(五)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核定征收率低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地区、分类型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下限时,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下限计算征收本公告中包括本编号。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按地区、类别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详细说明。李沧区市南区、市北区一类房地产核定征收率rict和崂山区普通住房不得低于6%,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黄岛区、城阳区其他类型二级房地产不得低于即墨区普通住房的5%,平度市胶州市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6%,其他类型房地产不得低于5%ty和莱西市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