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就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管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如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额后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以销售商品、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为准ts免征增值税。二、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差异化税收政策的,以差异化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差异化后的销售额填入相关的co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租方式出租房地产的,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纳税期)或连续四个季度(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在转让登记日前,可选择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让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下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办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六、按照本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本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税款的,本期无需预缴税款安永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预缴增值税,应根据其纳税期限、本公告第六条及其他现行政策法规确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全部记录在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上l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收回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九、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如果一个季度为纳税期,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但是,当期因开具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采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开票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在管理系统中使用,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条第2项和第6条第4项全面推进企业代改试点工作。《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3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现宣布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9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