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商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海关总署广东分局和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新的业态、新的贸易模式,现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货物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综合试验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综合试验区登记,并登记出口日期,注册地跨境电商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 出口货物应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二、各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三、 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发送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信息。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整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商品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4.本通知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报关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9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