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微利小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扶持低利小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员工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2)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照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末值)÷2年季度平均值=当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企业在年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限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低利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四、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