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降低城市公交车站、道路客运站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土地使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城市公交车站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通知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1、城市公交车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经营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二、城市公交车站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站、停车场、维修场、车站办公用地和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区、站务用地、车站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及车辆段)和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店等商业设施。三、 城市公共交通车站、道路客运站,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为公众、旅客和交通经营者提供车站服务的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经批准按照规定建设并采用特殊轨道引导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引导轨道系统和城市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为景区等单位内特定人群服务的铁路系统。四、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免税,并保存《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备查。五、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