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我市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普通住房为基础,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为三类,分别为1.5%、4%和6%。2、 批准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分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1) 江安、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景区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占5%、7%和9%。(2)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忻州区、黄陂区、江夏区分为普通住宅区、非普通住宅区和其他房地产类型,分别为5%、6%和8%。(3) 纯土地转让为10%。3、 个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非住宅存量房转让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通过审计账户进行征收;个人未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应税价格的7%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4、 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建设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按普通住房预征率执行。5、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限定户型、限定房价、限定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住房,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本公告实施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收税率和核定征收税率的通知》(乌地税发[2012]140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非住宅存量房个人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补充通知》(鄂地税[2013]66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税务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