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收税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2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额进行调整。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收率预收土地增值税。三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收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等房地产,按3%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贵港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公告》政策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税务局2018年8月13日[下载附件]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