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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3-29
  • 云小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优化税收经营环境,现将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收集(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收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再需要提交“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汇总”、“涉及客户的税额”和“业务报告汇总”等信息。(2) 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收集期限。税务代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期限,调整为3月31日下月底前的下一年度末。(3) 放宽对从事税务服务人员的信息提交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提交《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4) 优化业务分类报告标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可以填报为“一般税务咨询”;未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而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写。(5) 增加总行、分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的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含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由总行汇总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选择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公司涉税专业服务信息。2、 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审查机制(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评级和负面执业记录有异议的,他们可以在信用记录生成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审查结论,提供查询服务。(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辩理由,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审查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3)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提供电子税务局等便利渠道申请审查。3、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采访。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有《涉税专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2019年修订第43号)第14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需要采取面谈方式的,应当提前将税务事项通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面谈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双方到达面谈地点后,应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面谈。面试人员应对面试过程进行记录,并根据情况制作视听记录。4、 相关要求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得以税费改革为借口乱收费,不得利用其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不得在税务服务大厅招揽业务影响税收秩序,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招揽业务,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督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和举报。对扰乱个人所得税结算等税费改革秩序的,经核实后,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其所代表的涉税业务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5、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四条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作相应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2条第2款及附件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3“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附件中070301、070302指标的计分/扣分标准和计分/扣分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项、第(三)项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废止。经修订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将根据本公告(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重新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27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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