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事宜的公告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地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的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年度结算》)的规定,特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的汇算清缴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底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扣除60000元费用、特别扣减、特别附加扣减、依法确定的其他扣减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采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速算扣除额(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19年预缴税款,即为本年度可退或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最终可退税或补税=[(综合收益-60000元-“三险一金”其他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根据税法规定,2019年预缴的税款仅计算和结算当年综合收益的应退或补税,不涉及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等分类收益,也不涉及财产租赁,以及纳税人根据规定选择不纳入综合收益计税征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收入。二、不需要办理年度结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第94号)的相关规定,2019年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年度决算:(1)纳税人需要在年度决算中补税,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2) 纳税人在年度决算中需要补税的金额不超过400元;(3) 纳税人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清缴的。3.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办理年度决算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年度决算:(1)2019年预缴税款超过年度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其中2019年综合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动报酬、稿件报酬和版税的适用预扣税率高于综合收益的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扣除额、特别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未申报或全部扣除依法确定的附加扣除额、其他扣除额或捐赠额,未申报享受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等(2019年综合收益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包括收购两项或两项以上综合收益,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预缴税款少于年度应纳税额,等四、纳税人在年度决算期间可扣除或扣除以下未申报或未全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补充扣除:(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019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2) 2019年纳税人未申报或未完全享受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等特殊附加扣减,以及依法确定的费用、特殊扣减和其他扣减;(3) 2019年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费用。五、处理时间。纳税人应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19年度结算。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无中国籍纳税人,可办理离境前年度结算。六、 处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1)自行办理年度结算。(2) 扣缴义务人从工资、薪金或者连续劳动报酬中取得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如果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要求,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处理,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APP)税务培训和指导纳税人完成年度结算申报和退税(补税)。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书面确认,补充2019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收益、相关扣除额、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应当与纳税人签订委托书办理。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七、办理渠道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纳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向网上税务局(含移动个人所得税APP)缴纳,年度税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提供。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提供户口。如果上述方式不方便处理,也可以邮寄或到税务服务办公室处理。如果申请人选择邮寄申报表,纳税人应将申报表发送至员工的就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8.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决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其相关基本信息,增加扣除额或税收优惠,还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纳税人应当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办理年度结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年度结算期结束之日起,将《年度结算申报表》及与纳税人综合收益、扣除额、已纳税额或者税收优惠有关的资料保存5年。9、 收到年度决算申报单的税务机关自行办理2019年度决算,或者受托人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代表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决算,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他们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不履行职务的,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结算期间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报告。10、 纳税人申请年度最终退税和补税,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后,应当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受理年度决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即最终结算和付款地点)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纳税人未提供自己的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照规定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以方便纳税人取得税款退税,如果纳税人2019年综合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的退税功能(包括移动个人所得税APP)。纳税人可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简单申报表办理年度最终退税。办理年度最终结算和补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银行、POS卡刷卡在纳税服务大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支付。11、年度税务机关税务服务推出一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结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分类编制税务指引,通俗讲解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移动个人所得税app、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开展服务,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年度结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响应纳税人的诉求,合理有序地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为避免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阶段通知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迟办理,可通过税务机关预约或在法定年度结算期限内通过税务机关办理网上税务局(含移动个人所得税APP).因年老、行动不便,独立完成年度结算有特殊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的年度结算服务,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