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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控制肺炎期间新冠病毒感染出口退(免)税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3-28
  • 云小编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别代表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打赢传染病防治战争若干措施的通知》(财税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相关规定》(2020年第四号),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相关工作如下:(1)在“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期间,纳税人可在防疫期间采取“非接触式”模式。出口退(免)税申报、备案、发证、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在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交的纸质材料,实现纸质材料形象申报的地区可以按现行方式提交;对尚未实现纸质材料形象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申报,待防疫工作完成后可补充申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灵活运用1236。通过税务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渠道提供指导和解答。2.“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计防疫期内,税务机关仅在接受纳税人申报后对电子数据进行审计。如果电子数据正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问,则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如发现可疑骗税等疑点,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非接触”渠道提供相关图像资料,待疑点消除后处理。如果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渠道提供影像数据,或者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影像数据消除疑虑,相关退(免)税暂不办理,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三、 对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非接触式”调查评估(一)按照现行规定需要进行调查评估的,采用案头分析等“非接触式”方法,采用电话访谈和信函调查评估,避免面对面访谈和现场核实“接触”方式。如在调查评估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可通过“非接触式”调查评估方式予以消除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如果通过“非接触式”调查评估无法消除疑虑,暂不办理退(免)税。(2) 纳税人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累计可退(免)税金额不超过限额的,退还(免)税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先行办理:累计申报退(免)税金额超过限额的,超出限额部分暂不退(免)税。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现场核查疑点,在处理出口退(免)税现场核查报告中的相关疑点时,应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并注明“疫情”字样应在验证结论声明中注明。委托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应当采取比较方式办理。第一次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第一次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受委托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未对首次申报进行现场核查的;纳税人在改变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累计退(免)税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的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生产企业办理退税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如有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备案。2.其他出口退(免)税,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按照现行规定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的,准用第一款规定,但经营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和经审查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点的除外。3、经营类别为四类且经审查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点的出口企业,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申报后予以退(免)税,暂时不得进行现场核查,并退(免)税,暂不办理纳税手续。四、 在防疫期间,对防疫前已核实完毕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回复。对于疫情防控前未完成验证的调查函,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暂停因回复而进行的下一次验证。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实施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延期答复的指示。自2020年2月3日起至防疫结束,因疫情影响而逾期办理退(免)税或批复的地方税务机关,不视为逾期业务。五、在防疫期间开展“非接触”结果,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网上反馈将涉税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纳税人退(免)税。如果纳税人确实需要出具纸质证明,税务机关可以邮寄给纳税人。六、 对于防疫结束后的事后审查,税务机关应在防疫材料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通知纳税人,并补充按照现行规定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撤销备案或者变更备案;已办理退(免)税的,退还(免)税部分未完成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2、已颁发的,按规定作废;已办理退(免)税的,退还(免)税。未颁发相关证书的,按现行规定办理。3、已办理退(免)税的,退还(免)税。不办理退(免)税或者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7、 防疫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或面谈等调查评估,并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现行规定处理。纳税人按规定经现场核查合格后需要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现场核查不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的,退(免)税应收回。对于尚未完成验证工作的受疫情影响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加快有序地开展现场验证工作,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2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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