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的税收政策公告如下: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国库资本账簿免征印花税;在经营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方应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二、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从事商品储备业务所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是指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含大豆)、食用油、棉花、棉花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食糖和肉类,并获得财政储备基金或补贴。(四)受中央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包括中国储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直属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仓库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免税,并保存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原值、商品储备业务承办情况、储备建设计划备查。六、本公告的实施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上述免税资金,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费中扣除或退还。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