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中的肺炎,现宣布以下捐赠相关税收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现金、物品,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并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承诺书办理税前扣除。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自销,县级以上社会公益组织,国家机关捐赠的产品,或者直接向卫生防疫医院捐赠,,为应对肺炎疫情向新冠病毒捐款,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教育附加费。四,国家机关医院,社会公益组织和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根据疫情另行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