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可以适用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券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居民企业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永久债券的利息收入可免征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券,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人为永续债券支付的利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3、 本公告第二条所称合格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5项(含5项)以上的永续债:(一)被投资企业有偿还投资本金的义务;(2)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 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5) 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 被投资企业可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赎回;(7) 被投资企业应将投资计入负债;(8) 投资不承担与被投资企业股东相同的经营风险;(9) 投资清算令在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4、 企业发行永续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他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适用的税收处理办法。5、 发行永续债券的企业每种永续债券产品的税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如果企业对永续债券采用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发行人和投资者应在税务处理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6、 本公告所称永续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自律组织,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备案,按照法定程序发行、赎回(续期)有选择权或到期日不确定的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可持续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可持续票据)、非定期资本债券等7、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