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和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生产,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0年4月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全国纳税申报期限从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酌情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期限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确定。2、 受疫情影响,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3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