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9年版),并出具相应的填表说明,并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填报,附表为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分配表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的报表自2020年第一季度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请之日起使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从2019年起征收的,本条规定的报表自2019年第一季度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之日起使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石油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在企业方面,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缴纳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验算明细表。本条规定的报表自办理最终结算申报之日起使用2020年第二次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lace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2019年)规定从2018年或2019年开始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的报表自2018年或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日起使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9版)适用于从源头和指定扣缴点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不能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在按期、按期扣缴或者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本条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使用。四、本公告规定的报表在使用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进行申报d其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特此宣布,在启用本公告规定的声明后,将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发布的相应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3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