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具体政策公告如下: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起重机(吊车)、叉车和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卖方的总价,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证明文件规定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三、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四、 纳税人生产和使用的应税车辆的应纳税价格,按照类似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没有类似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应税价格确定。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缴纳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应在应纳税价格中加征消费税。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的企业,被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公共电动汽车是指设计和制造用于客运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按照规定的线路和车站票价运营,用于公共交通服务。六、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车辆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七、因转让、变更用途等原因,已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时间和应纳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转让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如果没有转让,车主应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2)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车辆转让或目的改变的日期。(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初始纳税申报时确定的应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和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自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计算,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之日止。使用年限四舍五入,不足八、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退税金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自纳税人纳税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月23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