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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本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释

  • 财税问答
  • 2021-03-26
  • 云小编
1、 公告背景:《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核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到期。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 span="">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核定征收。(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帐簿,但尚未设置会计帐簿的;(2)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资料的;(3) 虽然建立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确定转移收入或扣除项目的金额;(4)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被当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但仍不按期清算的;(如果申报的税基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三、 土地增值税经核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核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地产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四。本公告主要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执行(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结合我市近年来房地产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水平,对本市已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详细划分,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土地出让使用权限8%。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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