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财政部金融监督专员办公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精神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和2010年底前“中亚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比例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根据上述政策的相关规定,上述政策中部分项目进口天然气年进口规模调整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浙江LNG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700万吨/年,唐山LNG项目、天津LNG项目、,广西LNG项目和天津浮液可享受该政策的LNG项目和上海LNG项目进口规模调整为600万吨/年。二、2018年可享受该政策的浙江LNG项目、唐山LNG项目、天津浮式LNG项目和上海LNG项目的进口量分别为547.2万吨、546.6万吨、353.5万吨和398.5万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