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为了继续支持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目录和规定》(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能源局、财政部,2020年1月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