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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贵公司可能会从4月1日起取消加票认证!

  • 财税问答
  • 2021-03-18
  • 云小编
税收信用评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从下月1日起,税收抵免级别将由a、B、C、D级改为a、B、m、C、D级。对于评定为m级税收抵免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实施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第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法规进行指导。本规定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关于税收抵免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让我们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完善税收抵免评估制度的范围。公告明确了《信贷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税收抵免评估范围的三类企业将参与税收抵免评估:,新办企业是指自首次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之日起未满一个评估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估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对本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进行评价。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上述企业的税收抵免评估时限已明确。1、新办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前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抵税情况进行评估;自2018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税收抵免评估。2、评估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每个评估年度结束后,在《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收信用评估。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在评估年度次年4月对这些企业进行税收信用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增加M级税收抵免级别和适用范围,增加M级税收抵免级别,将税收抵免级别从a、B、C、D改为a、B、M,C、D、m级税收抵免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不诚信行为的新办企业和考核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考核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业。明确适用于税收抵免M级企业的激励措施。公告明确了对M级企业的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以在线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无需到税务服务大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第二,税务机关要加强服务,及时指导税收政策和管理法规。完善税收抵免的动态调整机制。为及时反映企业税收抵免情况,本公告明确,对《抵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的不诚信行为,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税收抵免水平,并适当告知。本公告的实施}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抵免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随着税收抵免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抵免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分权、管理、服务”的改革精神,优化税收经营环境,鼓励“众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公告如下:1。增加下列企业参加税收抵免评估:(1)自首次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评估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 评估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3) 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2、 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税收抵免评估期限如下:(一)新办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前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税收抵免进行评估;自2018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新办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税收抵免评估。(2) 对评估年度内没有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收抵免评估(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贷管理办法》)在每个评估年度结束后。3、增加M级税收抵免级别,并将税收抵免级别从a、B、C和D更改为a、B、M、C和D。以下企业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20条所列任何不诚信行为,应申请M级税收抵免:(1)新设企业。(2)评估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评估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业。4、对于m级税收抵免评估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2)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指导。5、企业(包括新建企业)如有《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不诚信行为,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税收信用等级,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税收信用管理事项按《信用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1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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