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贫物资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扶贫,现宣布对捐赠扶贫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下: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传递自产、委托加工、收购的商品,或者直接无偿捐赠给扶贫目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免征增值税。在政策实施期内,如果目标贫困地区实现扶贫,上述政策可以继续适用。“扶贫目标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个县、1个市享受区域政策)和有档案、有卡片的贫困村。二、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物资捐赠,可按照上述增值税政策追溯执行。三、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纳税人在以后几个月内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或者退库。如果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有在收回专用发票后才能办理免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不予免税。四、 地方扶贫办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地方“目标扶贫区”的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4月1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