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1
个人卡交易反映了企业资金管理混乱,收付流程和财务制度不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给外部投资者、政府部门和上下游留下了不良印象。风险II
个人卡交易将影响企业的IPO和上市。如果企业走IPO之路,个人卡审计将上升到定性水平。例如,大量个人卡用于支付工资、收货和付款,将影响企业的IPO,难以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风险三个
风险四个
个人用户长期筹集资金将导致公私财产分离。企业资不抵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虽然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你应证明你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相互独立,否则你仍需承担无限责任。 1. 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准则规范和处理账目; 2. 依法纳税,特别是必须扣除股东的工资和股息; 3. 股东从公司报销的每一笔款项必须与经营有关,并符合财务制度; 4. 每年邀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V
个人卡交易可能涉及挪用资金、职业和其他责任。政策: 1.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和大量财产的行为。 2.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用资金或者大量借贷给他人,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风险VI
个人卡的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2)将公司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资产不得存入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开立基本账户,进行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得超过两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存款账户。风险VII
个人卡的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管理办法》。策略:(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但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的除外。(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有效,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三十条发行人的基本会计工作应当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风险八个
风险九
个人卡交易中存在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政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财产或者其他方式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对手的工作人员;(二)对方委托处理有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其权力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过程中,经营者可向交易对方支付折扣,或以明示方式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帐。经营者接受折扣、佣金的,也应当如实记帐。风险十
个人账户交易的税务风险非常大。例如:如果企业将公共账户直接转入股东的私人账户,且长期未收回,税务机关可将其视为股息,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例如:个人卡资金交易很容易让税务局认为你隐瞒收入、逃税等。郝小姐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