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月1日起,您必须注意发票面信息,否则无法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文件及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或“项目”中自动显示和打印货物和服务税种编码对应的缩写发票列。例如,纳税人销售金项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劳务税分类代码为“金、银和珠宝”。相应的分类代码缩写为“珠宝”,然后是“*珠宝*金项链”将显示并打印在增值税发票的正面。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代码,则会出现明显错误,如“*钢*金项链”或“*计算机*金项链”将出现在发票上。后果非常严重。2018年1月1日及之后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1“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或“项目”中没有与货物和服务税务分类代码对应的缩写发票栏,表示该发票不是由新的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不得领用!2.与发票中货物和服务的税务分类代码对应的缩写中存在类似于“*钢*金项链”或“*计算机*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发票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和服务名称”或“项目”一栏。这是一张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能从进项税或税前扣除!(审核太困难)也就是说,“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或“项目”一栏中有“缩写”。同时,“缩写”"必须是正确的,才能被视为合规发票。1、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税种代码的纳税人,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投资管理办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选择货物和服务的税种、税号,属于发票栏填写不完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e《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选择的正确代码如实开具发票内容g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税务机关通过代码智能匹配助手和手工审核后,如发现纳税人选择的代码与规定不符,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e限额,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管理发票,没收违法所得,虚报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报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进行了清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