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策】公益捐赠费用结转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捐赠费用税前结转和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费用,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未来三年内结转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金额。2、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捐赠支出中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年度利润总额的12%。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本年度未扣除税前的捐赠支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捐赠发生当年下一年度起的三年。四、 企业在计算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额时,应当先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本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捐赠费用中,2016年度未扣除税前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内容来自网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