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只有这样,燃油票才能符合规定(国家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票又有新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对企业的石油成本增值税发票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会计师们必须重新学习新的政策。让会计们流一会儿眼泪吧!企业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石油费普通发票,有以下要求,并正确选择货物和服务的税种编码。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当企业发生石油费用时,它会获得一张石油发票。发票正面的“货物名称或应税服务和服务”栏显示“*石油产品*93号汽油(专用油等)”,发票的“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栏,而非“0”。也就是说,发票的“单位”栏和“数量”栏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数量”栏是蓝字发票的要求。成品油批发、加油站等分销企业发放的某类油品总量不得超过海关成品油专用发票和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规定的同类油品总量。例如,分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规定的100吨柴油、30吨石脑油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规定的50吨石脑油。通过成品油发票模块下载上述确认信息后,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购买柴油、石脑油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确认,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成品油分销企业可以开具的商品和劳务税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额,不得大于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对应的商品和劳务税分类编码相同的油品总额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成品油配送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获取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确认,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上述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即开票日期为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石油发票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政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油等成品油,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现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1)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2) 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开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3)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货物和服务的税务分类代码。2.发票的“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而不是“0”。3、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现销售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让等情况,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退货、开票错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不填写数量。4.成品油分销企业可开具的商品和劳务税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额,不得大于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对应的商品和劳务税分类编码相同的油品总额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成品油配送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获取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确认,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2、 外购、进口、委托加工回收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征管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抵扣凭证。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的,按照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中规定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3、 自2018年3月起,纳税义务人应在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材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公布的本期减(免)税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种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已开具的同一种成品油发票中规定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已取得的扣除证书中规定的数量。在如果与比较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应解锁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如果比较不一致,则只有在排除例外后才能解锁。4、成品油分销企业应于2018年2月28日进入成品油库存(不含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于2018年3月10日(含3月10日)前进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5、购买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如已取得2018年2月28日(含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规定,纳税人应于2018年4月缴纳税款当月前申报,计入当期可抵扣税额计算表中的“本期入库购货数量”。连续生产、消费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6、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第11条、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相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成品油分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中国防伪版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本公告旨在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务秩序,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实现生产、批发、零售的全过程税务监控和管理。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开具模块中的成品油开具。(1)销售成品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2)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启,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3)纳税人开具成品油发票应遵循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货物和服务的税种和税号;2.在发票的“单位”栏中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是必填项,而不是“0”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是有具体依据的。为了计算与成品油发票上规定的成品油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金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将其换算为“吨”或“升”按规定的折算率3.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如有退售、错开发票、销售折让等情况,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如因退售、错开发票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则4.成品油批发、加油站等分销企业开具的某一类油品的总金额l不得超过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规定的同类油品的总金额。例如,分销企业在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时,使用了100吨柴油和30吨柴油发票中指定的石脑油吨,获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指定的石脑油50吨,登录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确认采购d获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iesel油和石脑油,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确认信息。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三、纳税申报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由于纳税期为2018年3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填写新产品《石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所附资料包括当期允许扣税的计算表、当期委托加工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当期扣税报表《消费税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免税)明细四、纳税申报表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消费税申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进行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资料、已发的成品油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已开具的成品油发票中规定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为小于或等于获得的扣减证书中规定的数量。5.对具体连接问题有何规定?(1)成品油配送企业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进入成品油库存(不含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在2018年3月10日前录入增值税发票并选择确认平台。(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购买成品油进行连续生产,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规定的,应在2018年4月前申报,即纳税期间,并记入“一、抵扣及存货计算”本期允许扣减的计算表中第2栏对应的油品数量。连续生产消费后,按规定计算并扣减已缴纳的消费税。内容来源于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