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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异地扶贫搬迁免征政府性资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01
  • 云小编
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三年扶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为支持异地扶贫搬迁,现将有关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通知如下:1。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房地产登记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扶贫搬迁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二、拆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拆迁贫困人口及相关安置房的信息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相关接收单位应做好与异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当地同级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市、县地方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资源、住房、交通等部门提供地方扶贫搬迁的有关信息,城乡建设与人防同级,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三、 支持商品房等开发项目的搬迁扶贫安置房建设,应当免收的政府性资金和行政性收费,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四、 上述政府经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的有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施的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6月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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