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容易忽视的六大涉税风险!
时间过得真快,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虽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太大变化,但您是否因为政策变化不大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关注?企业平时的会计核算是否存在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文所列申报表为2017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风险点1: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中未正确填写且符合条件的风险,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决算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享受减税政策,无需特别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通过填写102个行业详细代码、103个总资产(万元)进行优惠申报备案,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表中104名员工和105名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员工。而且你必须正确填写表格,否则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2) 条例中的条件是什么?(一)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产业,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三)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四)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职工人数;5.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数确定:季度平均数=(本季度初值+期末值)÷2年季度平均数=全年季度平均数之和÷46。企业在年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以实际营业期为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基本信息表》,并正确计算企业的相关条件指标。否则,您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风险点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不正确的风险业务案例:a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C企业出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a公司发出货物后,收入按正常情况确认,成本结转80万元,年末未收到货款,a公司未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18年1月18日,该批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回。企业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了2017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2017年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800万元。(1) 会计准则制定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九号》)应当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后进行调整,并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通常包括以下项目:1。资产负债表日后,案件结案。法院判决确认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承担当前义务。有必要调整与诉讼案件相关的原始预计负债或确认新负债。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减值,或者资产的原确认减值金额需要调整。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前购买资产的成本或出售资产的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财务报表舞弊或错误的。根据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况下的销售退货在2017年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减少了2017年利润表收入100万元,减少了营业成本80万元。因此,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形式中,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0万份,营业收入列报900万元(1000-100),营业成本列报720万元(800-80)。(2) 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降低的销售价格属于销售补贴;因企业销售的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规定而退货的,属于销售退货。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已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货的,本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根据准则规定,涉及报告年度期间的销售申报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中的收入和成本,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即使销售退货业务发生在最终结算前,也不会影响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时,必须正确有效地填写需要调整的项目,否则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风险点3:权益法未正确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风险业务案例:企业a于2017年5月取得B公司45%的股权,支付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亿元。a取得B公司股权后,可对B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1) 会计处理:借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0*45%)9000贷方:银行存款:6000营业外收入3000(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按历史成本计税。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9000万元,而税法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因此应考虑相关的税收差异。1.同样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投资过程中应收现金股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减少计税基础。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税法未确认损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风险点4: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的涉税风险(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到期资本的,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之间差额的应付利息。它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三)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关联方收到的债权投资占其股权投资的比例为2:1。当然,可以提供相关证明,但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除外。(财税[2008]121号)(四)对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通过以上相关规定,我们发现企业发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有明确规定,如果我们不重视,就会存在纳税风险,如果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则需要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否则将影响利息扣除。企业向关联企业和个人股东借款,如果债务资产比率超过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也应按照相关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否则,利息扣除将受到影响。在认缴制度下,股东未按期认缴资本的,所发生的利息费用,相当于拟认缴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不予扣除。风险点5:未经及时全面调整即被视为出售的涉税风险(一)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下列情形不属于资产内部处置的,按照规定将收入视为出售。1.用于营销或销售;2.用于社交;3.员工奖励或福利;(四)分配股利;(五)对外捐赠;(六)变更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目的。(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销售(经营)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应当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经营)收入。(国税函[2009]202号)通过对上述两项政策法规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在企业所得税中需要视为销售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例如,用于营销或销售的资产通常包含在销售费用中;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应计入应付员工薪酬等,企业应将这些项目作为销售收入全额正确处理,并在最终结算和付款申报中增加销售(经营)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税务机关因企业隐瞒或遗漏而增加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因隐瞒、遗漏造成的税务风险,准确核实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风险点6: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风险。《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法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在关联企业的交易中,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通常存在一些免费服务或交易,如母公司代表子公司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障或住房公积金,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员工的报酬、母公司提供给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给子公司的资金。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清查过程中,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则很可能需要进行审计和补税。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