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作为个体经营者,你知道这些税务知识吗?
第一,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2条-自营职业家庭能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是的。个体工商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第3条-如果未达到阈值的个体经营者家庭已达到阈值,该怎么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未达门槛的定期定额账户月度实际业务量达到门槛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未达到限额的定期定额账户连续三个月达到限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申请重新核定限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配额,并发出核定配额通知书。“第4号——配额执行期限是多长?A: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5条:配额实施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核定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第5号——如何规定普通纳税人和固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次数和纳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号公告):”四、 对于采用简易申报方式的固定账户和定期账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行电子纳税系统分批扣税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核定税款的,本期不得办理申报手续,以付款代付款申报。“第6号——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开户?答:《个体工商户开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税务机关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如实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立复式账户:(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的;(2)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每月销售(经营)服务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3) 省税务机关决定设立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简易账户,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营业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业务)为15000元至40000元;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商品生产的月销售额为3万元至6万元;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月销售额为4万元至8万元。(3) 省税务机关决定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不符合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购销登记或者使用税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