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应税价格因税种而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通常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同税种在确定商品应纳税价格方面存在差异。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a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a公司将个人sun出售给a地块(简单计税方法适用于已开发产品)。根据合同,该商铺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单价为23625元,总价为472.5万元。a公司向sun开具了一张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全额结算。同年11月,税务机关认定上述交易价格偏低,依据不足,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店每平方米含税售价为29400元,总价588万元,无税金额560万元。a公司出售店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08000元[(560-424)×30%],增值税为280000元(560000元)×5%。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反映出售店铺的增税收入。现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审计师分析a公司的纳税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3) 根据第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a公司和税务代理公司B于2017年7月发布的a地块ax申报表。发现该地块商铺可抵扣建筑面积成本2.12万元,可抵扣金额424万元,增值率32.08%[(560-424)÷424×10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0.8万元(136元)×30%,实际申报40.8万元。以上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金额是正确的。增值税审核员对a地块开发的产品类型进行分类统计,该地块开发的产品于2016年6月完工,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2017年7月至12月,出售商铺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不含18号商铺),每平方米含税平均售价为28350元。根据这个价格,,18号铺应确认的增值税收入为540万元(200万元)×2.835÷1.05)。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营业税(财税[2016]36号)第44条规定,纳税人的应税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本办法第14条所列行为发生时未销售,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根据纳税人销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近期平均价格确定;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期间出售的类似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应根据构成的应税价格确定。组成部分应纳税价格公式=成本×(1+成本利润率)。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审计师认为a公司以评估价格申报增值税收入的做法不恰当。正确的操作方法是使用公司最近和类似房地产销售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因此,a公司额外申报增值税10000元[(560-54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2条,企业所得税稽核人员分析认为,a公司销售店的所有权已转移,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在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确认时间和计量金额上是相同的,因此a公司根据评估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项下的商品销售收入是适当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足110万元,店铺收入调整增加[(588-472.50)÷1.05],申报企业所得税应补缴27.5万元(110万元)×25%)。最后,a公司同意审计人员的意见,并办理了相关的纳税申报手续。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