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济业务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首先要区分支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要区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俗称应交增值税)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还要区分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和其他个人。1、境内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属于增值税的境内应税项目,另一方属于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注意收款凭证应包括收款人姓名、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判断小额业务的标准是经营应税项目的企业的销售门槛,不超过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实施细则,小散户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如租金);按次纳税的,按次纳税(日)销售额300-500元。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的,仍应开具相关费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对于国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的,应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小型电子红包或个人消费者优惠券。4、从境外购买货物或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对方开具的发票(境外经常无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纳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分单位和个人。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