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降低后,税务稽查员将随时以会计为目标
增值税新税率实施后,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正确选择增值税发票税率。目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正在深化,税务机关也加大了对偷税漏税的检查力度。税务检查的重点之一是发票的检查。企业不得随意选择原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最后,他们将接受税务检查,不仅罚款,而且滞纳金,严重案件将移交司法当局。情况1 4月1日前,我们将重点监控纳税人按照新税率提前开具错误发票的情况,如13%和9%。提醒:新税率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切记不要提前选择新税率。情况2 4月1日后,公司将重点监控旧税率下的错误发票。提醒:目前只有两种情况下,4月1日之后可以开具旧税率发票。请分别说明情况。案例1:该企业于2019年3月向客户企业出售货物,但客户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索要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为销售商品取得了“未申报收入”,并在4月份的初始征收期按16%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在4月份,如果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您的企业仍然可以按照16%的旧税率向客户开具发票。结论:对于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税行为,如果已申报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仍可以按16%和10%的原税率开具发票。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申报收入”填写如下:4月按16%的税率开具发票时,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申报收入”填写如下:4月1日后,纳税人应选择正确的税率,并根据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确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① 当货物已交付且款项已收到时,发生纳税义务;② 如果货物已交付,但尚未收到付款,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则产生纳税义务;③ 货物未交付,付款已收到,纳税义务发生;④ 如果货物未交付且未收到付款,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则产生纳税义务。2.赊销或分期付款销售货物时:① 货物已交付,付款已收到,纳税义务已发生;② 货物已交付,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发生纳税义务;③ 当货物已交付且合同中未规定收款日期时,纳税义务在货物交付时发生。3.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 已收到付款,已交付货物,并已履行纳税义务;② 已收到付款,但货物的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当收到付款时,纳税义务发生;③ 未收到付款,但货物的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中约定了收款日期,并且发生了纳税义务。4.视为销售商品。当货物转让时,纳税义务发生。5.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① 已提供或正在提供劳务或服务,已收到付款,并发生纳税义务;② 已提供或正在提供劳务或服务,尚未收到付款,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发生纳税义务;③ 如果未收到付款,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日期,且劳动或服务完成,则产生纳税义务。6.视为销售服务,已提供服务,发生纳税义务。7.提供租赁服务时:无论是否提供服务,在收到付款时均产生纳税义务。8.转移金融商品时:无论是否收到付款,金融商品的所有权转移并产生纳税义务。9、转让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时:①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转让,款项已收到,纳税义务已发生;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转让,尚未收到款项,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发生纳税义务;③ 未收到付款,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转让完成,发生纳税义务。④ 它被视为无形资产的出售和房地产的转让。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转让完成后,纳税义务发生。一、参考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按原适用税率16%和10%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折让、暂停或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则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如果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补充发票,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补充发票。3、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具良好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19]81号):八。跟踪和监控发票的开具。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收集的发票数据,对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采取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的旧税率发票,有必要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如果纳税人不了解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应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进行宣传和指导;对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纳税人,应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对涉嫌虚开发票且符合风险纳税人特点的,应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