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研发费用加最终结算扣减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增减优惠政策最终结算和支付的相关规定时,应按照研发费用辅助账户汇总表填写《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增减收款表》,并连同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公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2号公告),2016年研发费用增减明细表的填写有新要求。填写时,,第11行“本次实际增减总额”中可从研发项目中增减的研发费用收款表,自动带入附表a107014研发明细表总行第19栏“本年度研发费用增减总额”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费用加扣优惠(表中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明细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加扣”的扣减收入和加扣优惠第22行。根据第76号公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扣除优惠政策但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期结束前未申报的,在外汇和付款期内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发现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所列优惠项目对应的留存材料备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但在付汇期间未按规定申报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申报,并将《目录》所列优惠项目对应的留存资料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扣除政策属于外汇优惠项目付款因此,企业所得的实际研发费用,允许在年中预缴所得税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扣除。年终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加减优惠政策。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