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支出涉及哪些不能从发票中扣除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28号”)发布后,反响非常强烈,特别是对于无发票可税前扣除的事项,这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针对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笔者将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今天,我想谈谈28号公告第9条涉及的“应税工程费用不能用发票抵扣”的主要问题。新的误读比旧的误读更有害。第28号公告规定了无需发票即可扣除的几种情况(将分阶段讨论)。有人立即得出结论,“这是为了纠正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前必须获得上一张发票的错误”。对于这种观点,只能说新的误读比旧的误读更有害。事实上,在“所得税前扣除前必须取得发票”之前,从未出现过这样的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常识上也可以看出,不可能规定企业的所有费用“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职工工资费用、折旧摊销扣除、“五险一金”、政府资金及管理费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公益捐赠费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似乎都没有规定,海外购买货物和服务、税务机关征收的税费等,不可能规定您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仔细想想,你会发现以前强调的发票扣除实际上是用于应税支出。所谓应税项目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应税房地产等增值税项目(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前,存在营业税应税项目)。那么,对于企业发生的这些国内应税项目,28号公告是否还明确规定以发票抵扣为基本原则?发票从来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然而,发票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之一。当然,第28号公告与过去相比有很大的变化,即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应税项目可以免征发票。第28号公告第9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一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实体或从事零星小企业经营的个人。支出由税务机关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收据应包括应收账款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根据正确理解,28号公告明确区分了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即“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而制作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费用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纳税凭证、收款凭证、拆分订单、,此外,第28号公告对如何补发和替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在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费用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或更换合格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且未提供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否则,将存在严重的涉税风险。责任声明应为:28号公告仍以发票作为应税项目支出的外部扣除凭证为主调,辅以特殊情况,无需发票即可扣除。28号公告第9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依据,此外“另一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零星小企业经营的个人。纳税人的费用应通过发票或收据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内部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应包括:收款人姓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和收款金额。标准是从事应税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从本条关于无发票税前扣除的规定中,可以细分为两个适用对象:一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二是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在分析这两个适用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记住有一个大前提,即国内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果对方(接收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必须以发票(包括自己开具的发票和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无论对方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它属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已获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其他执照的企业将不需要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如果这两种情况不适用,则在产生应税项目时,发票仍必须用作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国家机关以外的纳税人、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流动小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了解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发生应纳税费用时,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应注明收款人姓名、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来说,很容易引起误解。仔细研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个人并不是指所有个人,而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与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类似)。因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即,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支出应税项目的相对人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个人,并非全部可以无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有在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时才能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现行增值税征管,对未办理工商(税)登记的自然人个人纳税人实行按日征税,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按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对于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个人,企业可以在不取得发票(应注明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相关信息)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下支付其应纳税项目费用。 内容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