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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注意!这8个项目的税前扣除额是有限制的!

  • 财税问答
  • 2021-03-02
  • 云小编
小伙伴经常要求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的项目中,有些是全额扣除,有些是限额扣除,有些可以结转,有些不能结转。如何辨别和记忆?下一步,小编会帮您整理这些限额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快来学吧!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提示:这里的员工福利,它包括以下内容:(1) 对于尚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其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疗中心、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福利院、疗养院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动服务费,等(2) 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公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无医疗统筹的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等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费用贴纸、员工交通补贴、,等(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助费、养老金、安置费、探亲差旅费等。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应单独设置,以便准确核算。政策依据:1.企业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会经费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证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准予扣除;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2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60%的比例扣除发生额,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15%的,准予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精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4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和商业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公益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中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被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自2017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直属机构扣除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部分捐赠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2%;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利润总额12%以上的部分。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金额。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53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捐赠支出税前结转和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金额的,予以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标准,可以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所有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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