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是否可以获得税前非税发票?
在检查a公司2018年1月至10月的纳税情况时,案例税务稽查员发现,2018年9月有一笔25万元人民币的etc收费支出,相当于一张25万元人民币的非应税发票。a公司财务人员将收费取得的非应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etc收费费用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科目。税务稽查人员检查后,向a公司指出了发现的问题:非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正确。仅25万元的非税发票和无实际交通记录的消费清单不能证明相关费用的真实发生,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三项要求:真实发生收入相关、合理。建议企业进行纳税调整。但是,企业不同意检查员的检查意见。企业认为充值所得25万元不征税,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2017年第66号公告,以下简称第66号公告)规定:,非税发票对应的通行费已实际支付,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此外,第66号公告没有明确规定非税发票不能用作税前扣除凭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收取通行费所得的非应税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争议分析收费所得的非应税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是分析etc充值卡的性质和非应税发票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etc充值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第66号公告根据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将收费电子发票分为税务发票和非税务发票。其中,非税发票实际上包括两种:一种是充值后消费前开具的非税发票。本案为本文所述,甲方取得的发票属于该类;第二,政府就收费公路贷款开具的非税发票。公告对这两张非应税发票一视同仁,并规定,在前一种情况下,实际消费后无法获得发票。从立法的原意来看,第一张非应税发票也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然而,第66号公告并未规定充值非应税发票是否可以用作税前扣除凭证。这是企业认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主要依据。非应税发票的功能是什么?其目的是使买方能够获得有效凭证,并为“无销售的非应税项目”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虽然从根本上讲,开具非税发票实际上等同于开具“收款收据”,解决了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的矛盾,避免了双重征税。“无税”显示在非应税项目发票的税率列中。无相应税额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税前允许支出的费用不适用“免税”或“零税率”增值税。一些企业认为纳税人已获得非应税增值税发票(例如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出票人未缴纳增值税,不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错误的。纳税人能否税前扣除与开票方是否缴纳增值税无关,主要与纳税人的实际使用有关。税率栏中“无税”的普通发票是合规发票,但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决于以下情况:etc后付款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时获得的非税发票,虽然卖方不征收增值税,但买方已发生的费用,可根据非税发票税前扣除。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要求开具完整的非应税发票。此时,买方尚未实际发生费用,不能凭无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但应在实际交通费用后凭无税发票和交通记录进行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不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征税的说法无法成立。作为单一用途的商业预付卡,etc充值卡开具非应税普通发票,仅获得购买的有效凭证,不实际发生费用,不能用作税前扣除凭证。根据非应税发票和交通记录,只有在实际发生交通费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分析预付款非应税发票的税务属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货物、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到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为对外业务收款的,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业务发生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经业务经营不得开具发票。”从发票的相关规定中不难发现,开具“发票”有两个条件:一是购销货物、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并确认营业收入;另一个是收钱。满足这两个要求的发票可以证明业务实际发生,并可用作税前扣除凭证。事实上,严格来说,预付款不征税,发票是在实际业务不发生时开具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发票”。这种发票只能证明资金流动,类似于银行转账记录,不具备证明损益发生的税务属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充值非应税发票是正式发票的说法无法成立。第三,将充值非应税发票作为税前发票进行分析扣除凭证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充值的财务处理为:借方:预付款;信用:银行存款或现金。重新充值时,获得非应税发票,该发票仅为资本流动,且损益无变化。当然,它不能在税前扣除。由于充值的非应税发票不能充分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税前扣除充值费用的法律依据不足。由于充值不征税,发票无法证明实际发生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已实际发生并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收费所得的非应税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非应税发票仅为买方取得有效凭证后开具的“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的普通增值税发票。相当于开具“收款收据”。然而,etc在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交通服务,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将收费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管理费用扣除。事实上,etc充值过程中取得的发票只能作为预付款的收据,企业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而不是费用,非应税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交通费用发生后,企业凭办卡机构出具《实际交通记录消费清单》并进行充值后,可进行税前扣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