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误读“实际发生”和“实际支付”
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种误解层出不穷。其中,对“实际发生”和“实际支付”没有真正的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实际发生”=“实际支付”是指只有没有实际支付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论点。事实上,“实际发生”和“实际支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误解的根源是《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已实际发生并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中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所反映的支出相关联并具有支持力的事实。如何正确理解“实际发生”当我们理解“实际发生”时,我们不得不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我个人认为“实际发生”对应的概念应该是“应计和应计”。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应计支出不予扣除。除特殊情况外,经批准的金融、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等行业的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如财税[2015]3号、财税[2015]9号、财税[2015]115号、财税[2017]22号、财税[2017]48号等文件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在税前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修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修费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支付劳务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从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此外,预计负债不在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应计准备不在税前扣除。例如,东方公司是一家特殊的工业企业。根据行业规定,计提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费。假设金额为100万元,但年末实际发生的金额仅为60万元,则应计但未实际发生的40万元将作为增税处理。如何正确理解“实际支付”和“实际支付”是支付对价,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其他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转账(包括电汇、转账支票、银票、信用证、微信、支付宝等)。最典型的税前扣除要求是“实际支付”,即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主要涉及三个文件:文件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支付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以及与雇佣或雇佣员工有关的其他费用。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十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职工教育基金、工会基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公告》,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2条规定,企业在年度决算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在付汇年度。如何把握税前扣除原则,结合现行税法和办法,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税前扣除的原则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来把握,我们不应该认为“实际发生”等于“实际支付”。原则1:一般情况下,“实际发生税前扣除原则+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如业务招待费、员工福利费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原则+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实际支付”,如工资、薪金等。原则3: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原则+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支付方式”,例如,向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以向非个人支付现金现金付款在税前不可扣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