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问答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费用增减规定

  • 财税问答
  • 2021-03-09
  • 云小编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增减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减,以研发活动费用的80%作为加、减基数。委托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根据个人开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增减。“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增减。关联方与企业委托的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差异。委托方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活动的,委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明细。例如,2017年,企业a委托其B关联企业进行研发,假设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增减的相关条件。a企业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85万元按加、减标准收取),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加、减额为100元×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支出90万元。对于委托非关联方进行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的原因,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和扣除研发项目费用时,不再要求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明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增减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不得增减。第97号公告进一步解释了受R&D委托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委托R&D的境外机构是指根据外国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机构。被委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指外国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个人。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登记。根据第97号公告保留备查资料的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合同由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登记的技术合同,不享受追加扣除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17]106号)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简化管理模式,优化运营流程,确保政策落实。优化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模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具有技术合同登记实质要件的研发项目合同,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范本不同的,也应进行登记,不再要求企业按照技术合同范本进行修改和报送。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