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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终结算时必须知道的十项新政变更

  • 财税问答
  • 2021-02-25
  • 云小编
变更1:限额扣减调整1。完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财水[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不再按年计算。注:(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额由500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2) 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和器具,不包括房地产;(3) 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资产,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现有资产;(4)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仍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仍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5) 税款差异将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期间进行调整,而在预付款期间不进行调整。2、提高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注意事项:(1)将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从2.5%提高到8%;(2) 把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3) 税款差异将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期间进行调整,而在预付款期间不进行调整。3、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追加扣除规定》。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研发费用(不含境外个人委托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中不超过境内合格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事项:(1)委托境外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增减,不得增减;(2) 只有80%的费用可以扣除,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国内研发的规定一致;(3) 计算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中国境内合格研发费用,取2/3,即(2)、(3)中较小者。4、增加研发费用的增减比例。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增减,2020年,按规定实际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注意事项:(1)研发费用加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 附加扣款企业的范围似乎从文中扩大到了整体,但不允许享受财税[2015]119号文第4条规定的附加扣款优惠待遇的行业应排除在外。5、允许结转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捐赠金额时,允许扣除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结转后三年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增加了公益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但仅限于连续三年。三年内因企业亏损或免税不能抵扣的,不能结转。变更2:税前扣除凭证清晰。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定义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原始文本不再显示,文档的重要注释汇总如下:1。显然,税前扣除凭证不限于发票的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操作:(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及其他费用的结转,由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2) 如果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论是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以发票为准。但是,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小型零星业务,应当根据税务局开具的发票或者征收凭证、内部凭证进行抵扣。(3)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通过财务票据予以抵扣;工资和薪金应通过工资单和付款凭证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费凭证扣除;属于非应税行为,可以开具非应税发票的,凭非应税发票扣除。(4) 分摊的费用,由取得发票的一方根据发票和拆分单扣除,其他企业根据拆分单扣除。最好附上发票副本。(5) 在境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应根据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完税凭证进行扣减。2.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延长至最终结算结束。企业可于次年5月31日取得税前扣除凭证。3.获取不合格发票的补救措施。企业实际发生业务,但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在最终结算期结束前补齐或更换,并在税前扣除;4.如果对方账户异常,无法开具补充发票,企业可提供相关税前扣除证明材料。5.期末未取得扣税凭证的,期末未取得发票等扣税凭证的,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取得发票后,应收回并扣减至费用所属年度,但不得超过五年。但是,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格证明并已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以后取得证书后,不能进行扣减。变化3:税收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注:优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延长,可按季度预付。上半年未享受的将在下一季度或最终结算时累计。缴纳更多税款的人可以退款或抵消。变更4:优惠项目变更为备案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实行“自歧视、申报、享受,保留相关资料备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公告》所附目录所列时间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和保存有关资料备查。注: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享受优惠项目的,应当在完成年度决算和支付后,收集整理留存资料,供税务机关核查。留用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凭证、文件、账簿、说明书等资料。变更5:资产损失信息变更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注:资产损失应报备。虽然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无需在年度申报中提交,但仍需收集、整理和收集相应的留存数据进行检查。企业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变更6:延长赔款回收期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资格年前五年发生的未偿损失,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从5年延长至10年。注意事项:(1)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的企业才能延长补偿期;(2) 在合格年度之前的五年内发生的损失,无论是否合格,都可以按10年弥补;(3) 如果企业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不再具备经营资格,在10年内仍可以弥补未弥补的亏损。以上是2018年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变化及实施要点。希望对会计朋友2019年的最终结算和付款有所帮助!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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