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这9项收入免征所得税!从二月开始,我们可以节省更多的钱!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凯文先生最近总结了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企业直接向发行人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的,从发行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公告第1条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对于企业在到期前转让或从非发行人投资中购买的国债,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一词本项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二)项(3) 第项所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持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内地居民企业持有stoc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财政部的法律通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海、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的税收政策(第2014条第81条第81条)第1条第1项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获得的股息收入。通过上海香港股票联结应纳入总收入,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12个月取得的股息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关于《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第2016条第127号)》第1条第4条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圳香港证券联营公司的投资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应包括在其总收入中,并按照法律计算和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境内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四、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企业营利组织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1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外,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非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2条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其收入在2010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2条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收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征收。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机制项目》(财税[2009]30号)规定,清洁发展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转让收入中上缴国家的部分;(2) (三)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国债利息收入;(4) 来自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六、投资者分配证券投资基金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2条第2项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时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于2012年及以后年度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发行和偿还的债券。八、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拥有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其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二)被撤销、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取得的赔偿收入和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依法处置风险取得的财产转移收入;(三)捐赠所得;(四)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中央金融机构债券的利息收入;(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使用收入。9、 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残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季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1条第11项,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免征财政部通知第二条第六项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和冬季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中国残奥会组委会取得的、北京冬季奥运会组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分期支付的收入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容来自网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