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这笔研发专项资金
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专项研发资金,可按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也可根据自身需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对企业而言,哪种处理方式最具成本效益?最近,一家高科技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了500万元的研发专项拨款,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的支出,并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下单独核算和收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的县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企业可提供资金专用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分别计算基金和基金支出。因此,企业获得的专项研发经费可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当其被视为非应税收入时,该支出专项拨款将涉及以下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非应税所得形成的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也不得计算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额。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第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非应税所得形成的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企业非应纳税所得形成的用于支出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折旧和摊销。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2条和《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不予扣除;为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支出的非应税收入形成的费用,不在税前扣除,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折旧和摊销,应在税前扣除。然后,如果企业将专项研发经费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的专项经费也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即企业确认收入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750万元[500]×(1+50%)。相比之下,企业在使用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拨款时,可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因此,企业将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更具成本效益。 内容来自网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