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草案第二次发布,一次不变,四次变更!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于7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向大会作了发言。上述消息一传出,又开始沸腾起来。是否可以像前两次修订那样略微提高门槛,以及是否应该增加特别附加扣除项目,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个人所得税草案一审二审办公室保持不变,到处都在变化。二审草案的一项新修改是,养老费用也应税前扣除。因此,前居民子女的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个人收入可税前扣除至5。让我们来看看新草案中所说的“利益”。“有一件事呢?有一件事没有改变:第二次审查稿中的门槛没有修改,第一次审查稿中的门槛调整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有四个变化:第一,对薪酬收入给予税收优惠。鉴于是否应该有税收优惠e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报酬收入,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动报酬收入、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从收入中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其中报酬收入按70%计算。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版税收入需要长期的智力投资,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有人建议,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计算所得额,以反映对能力和净收入征税的原则。经研究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作出上述修正。2、 养老费用应当税前扣除。鉴于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负担沉重,草案二次审议将养老费用纳入税前扣除范围。草案初审稿第5条规定了特别附加扣减额。个别居民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常委、有关人士提出,要发扬尊重孝道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中国老龄人口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和赡养老人负担过重,建议养老费用也应税前扣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作出上述修正。3、 在审议中,部分常委和有关方面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建议为方便纳税人了解有关信息,准确申报年度汇总,,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有关扣缴信息。经过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即扣缴义务人应“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收入和代扣税款的信息”。4、 对用于慈善减税的个人收入条款草案的第二次审查还澄清了用于慈善捐赠的个人收入条款。一是对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个人向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所得,捐赠金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赠实行税前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二是关于具体范围的规定草案,,特殊附加扣除的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草案能少交多少税?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是,这个草案的核心是“减税减费”。那么,你能在每个人的工资上节省多少呢?我们先来看草案的内容,草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新版本。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中扣除6万元费用和专项扣除后取得的综合所得,以及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以某地区员工为例(五险一金按月工资的21%计算),月收入7000元,个人所得税少缴82.1元。调整前:(7000元-21%*7000元-35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105=98元。调整后:(7000元-21%*7000元-5000起征点)*3%适用税率-0=15.9元,月收入10000元,调整前个人所得税少缴248元:(10000元-21%*10000元-35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105=335元调整后:(10000元-21%*10000元-5000起征点)*3%适用税率-0=87元,月收入15000元,调整前个人所得税少缴640元:(15000元-21%*15000元-3500起征点)*20%适用税率-555=1115元调整后:(15000元-21%*15000元-50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210=475元,月收入20000元,调整前个人所得税少缴1200元:(20000元-21%*20000元-3500起征点)*25%适用税率-1005=2070元调整后:(20000元-21%*20000元-5000起征点)*10%适用税率-210=870元,月收入25000元,调整前所得税少付1517.5元:(25000元-21%*25000元-3500起征点)*25%适用税率-1005=3057.5元调整后:(25000元-21%*25000元-5000起征点)*20%适用税率-1,410=1540元。新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对处于所有工资阶段的人都有一定比例的减税,即国家给每个人变相的“加薪”。这个门槛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甚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在一些人甚至专家看来,门槛可以进一步提高。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定不仅是基于居民的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支出,还参考了维持系数。根据财政部在2011年个人所得税调整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声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定不得低于“城镇职工人均每月承担的消费支出”,其中,城镇职工月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维持系数)/12。据估计,2017年城镇职工月人均消费支出已增至4013元,明显高于目前每月3500元的门槛。考虑到2010年后维持系数的增加,以及对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的严重低估,很难说每月5000元的门槛太高了——资本、工资和个人所得税都在这里。小编为您准备了一点全面的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知识。让我们赶快拿起小板凳一起看一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收入。下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人因退休、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所得。(2) 个人因内部退休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 退休人员再就业获得的收入。(4)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5)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免税以外的保险费。(6)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系统改革而获得的公务用车和通信月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的余额。未按月支付的补贴收入,应划分为其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的“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7) 个人因不休带薪年假而从用人单位获得补助的,应当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原则,个人所得税应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给个人的福利。但是,目前,我们原则上不对集体、不可分割和非现金福利征收个人所得税。(9) 因工作需要从本单位取得的实际属于劳动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0) 单位发放的采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1)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者3倍同等加班工资的,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范围:(1)独生子女津贴;(2) 幼儿津贴;(3) 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实施不包括家庭成员基本工资和副食品补贴的总补贴和津贴差额;(4) 旅行津贴和膳食津贴;(5) 海运船员的食物津贴。(6)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申报表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降低税率外,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重点是专项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养老支出、继承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可税前扣除。如果这部分改革能够实施,实际减税幅度将大大超过调整的起征点和税率。但是,草案说明中未列出特殊扣除的具体标准。例如,子女的教育支出是否包括培训课程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特别附加扣除是否应区分不同的住房类型,如何计算赡养老人的支出,以及是否包括父母的年度养老金。因此,在第二次审查中,可能会再次完善扣除标准。税法修正案的实施时间显示,计划于2019年1月1日生效;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收入可适用5000元起征点(无特殊附加扣除),营业收入可适用新税率表。中国现行立法法并不是绝对要求所有法律都必须经过“三审”才能通过。这项修正案很可能在第二次审理中获得通过。如果税法修正案在第二审中获得通过,它将按计划实施。即使有不同意见,个人所得税改革也会如期启动,因为这是当前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是如何完善的问题。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能够尽快实施。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