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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的门槛降低了,这些情况也将被纳入不诚实的范围!

  • 财税问答
  • 2021-02-27
  • 云小编
为了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惩治严重的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本办法与原《重大税务违规信息披露办法(试行)》有何区别?1、名称中增加“不诚信”字样,《办法》将“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务违法不诚信案件”。它能更好地体现惩治税务违法失信的特点,也更方便各部门的联系。2.《办法》修改了逃税标准,将其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由“欠税100万元以上”改为“欠税10万元以上”,即10万元以上偷税可列入“黑名单”,税务部门将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并告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处罚。3、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一些企业以逃避(失去联系)的方式逃避检查,不履行纳税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办法》颁布后,这套办法就行不通了!措施的重点之一是,他们将逃避(失去联系)企业被纳入重大税务违规和不诚实案件的范围,即,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以有效遏制"企业"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税,虚开发票,,并已被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失去联系)企业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的增长趋势。其中,“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后逃逸(失去联系)”是指在税务局检查局执行案件前,未履行税务义务,离开税务机关监管的人员。同时,逃逸(失去联系)企业也被纳入信用救济范围。4、无需担心身份被非法企业冒用。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税收经济秩序。为了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能够在不涉及本案的情况下以被欺诈使用的信息进行登记,提高共同处罚的准确性和方向性。方法很清楚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负责人的情况5、为确保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本办法第十条,对信息进行更新,具体表现为“重大税务违法、不诚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重大税务违法、不诚信案件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发布,退出公告栏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六,公布期限延长为三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处罚的公开期限"涉及严重欺诈的信息有效期为三年“。为了与之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纪律效果,《办法》将发布期限从两年延长至三年。重大税务违规和不诚信案件将包括哪些情况?根据《重大税务违规和不诚信信息发布办法》c例如,案例发布标准分为九类:1。纳税人擅自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费用、少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谎报税款,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的,未缴或者少缴任何一年的应纳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总额的10%以上的;(二)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款,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阻止税务机关追缴未缴税款,未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四)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纳税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张或者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七)擅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查实已逃逸(失去联系)的;(九)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税务违规和不诚信案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案件效力后,依照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逃逸(失去联系)案件,由税务机关核实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处理。 内容来自在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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