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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损失,请保留这七分!

  • 财税问答
  • 2021-02-24
  • 云小编
在和解期间,小伙伴通常会留下信息供协商。损失能弥补吗?有时间要求吗?有什么特别规定吗?今天,我整理了一些弥补损失的要点。第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以栗子为例:2013年的损失只能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收入弥补。如果2013年发生的损失在2018年最终结算前尚未弥补,则2013年的损失无法用2019年及以后年份的收入弥补。★ 特别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年前五年发生的未偿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21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企业因搬迁而停产停业,无收入的,从搬迁当年的下一年至搬迁完成前一年,视为停产停业年度,从法定损失结转弥补年度中扣除;企业搬迁,生产时,应连续计算亏损结转年度。2、 损失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非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各纳税年度总收入后低于零的金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免税所得和各项扣除。3、 海外损失不能由国内利润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无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按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或以后年度的其他项目收入弥补。四、 境外收入可弥补境内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企业境内收入为亏损,境外收入为利润,且企业已将同期境外利润全部或部分弥补境内亏损,由境内利润弥补的亏损不能由以后年度的境内利润弥补。如果企业国内收入为亏损,海外利润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在弥补国内亏损时,企业可以选择海外收入来源国家(地区)的顺序弥补国内亏损。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建期不计入亏损年。第7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为亏损年其中计算企业的损益。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前,即在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计算,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在《企业所得税法(编制)》中,组织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营业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组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6、在清算期间可以弥补损失。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在清算中,损失可以按季度弥补,预付款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第5条的规定,(一)第八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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