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虚假账户的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现在还不晚!
虽然现在税务检查更加严格,但许多企业仍然在做假账。俗话说,他们经常在河边散步。没有湿鞋。东窗事件一旦发生,谁来承担企业老板和会计的责任?虚假账目是虚假的财务会计记录。虚假,即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从会计原则的角度来看,“账户”是指符合特定会计技术要求的经济实体的实际经济活动的书面记录。虚假账户是指不真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户。这些特征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双方可以是法人或财务人员。1、 偷税罪主体的界定以《刑法》第30条为依据:“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只有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但税务人员是偷税罪的共犯除外)。2、 第二十六条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使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为了公众利益、财务利益、审计利益而偷税漏税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收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未向单位领导提出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或者未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报告的,审计、税务机关对严重违法收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领导接到会计人员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处理违法的收支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账户是一种违法犯罪的搜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只是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只追究两类人的法律责任:第一类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说,非法行为的信使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和首席财务官。第二类人是直接责任人,即违法行为的负责人,通常是该单位的会计。对于法定代表人,刑法仅在三种情况下要求法人对逃税罪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逃税行为由法人代表自己进行,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我们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法定代表人指示企业的首席财务官和会计业务,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刘晓青的税务案中,电视台为播放刘晓青的连续剧而支付的款项应视为营业收入。但当会计要求她指示时,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活期账户上。那么这个行为属于刘晓青的教唆行为。在第三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阻止该单位知道其存在逃税行为。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参与违法行为,但如果他知道该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而不予以制止,他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刑法》对虚假会计罪的量刑大多采用单位犯罪两罚制。什么是两罚制?其含义是对偷税单位采取罚款处罚,即依法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 私设会计账簿;(3) 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 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或者不符合规定的;(5) 擅自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6) 向不同会计数据使用者提供的财务和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 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的;(10) 会计师的聘任不符合本法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第43条伪造和涂改制作会计凭证、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调查法定责任人的第一个区别是: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再次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后逃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级为: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然人也应处以罚款。单位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处罚。单位被处以罚款后,一般只对单位负责人处以自由刑,不处以罚款。还应注意,如果将多个违法行为的累计金额合并处罚,且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未发现或发现但未处罚多个偷税违法犯罪行为,则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多次受到税务或司法机关的处罚,或有一次非法逃税行为,则不应累计并合并处罚。5、 主管人员故意认定,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对社会有害的结果,但由于疏忽而无法预见,或者预见并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犯罪。内容来自网络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