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个人所得税案件由会计分录引起!
【案例概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稽查组根据工作要求对a公司进行日常稽查。该公司一个看似普通的会计分录引起了检查员的注意。公司将上一年度形成的5000万元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张先生是公司的个人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份。在此过程中,a公司未能履行其扣缴义务,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风险提示】风险提示:根据现行《公司法》等规定,公司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应分为两步:一是将税后利润从“未分配利润”转入相当于向个人股东分配利润。在这一环节,应按照“股息红利收入”计算并向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是公司的个人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份。因此,认为张已分享2500万元的税后利润,应按20%的税率缴纳5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其次,转入“资本公积”应视为个人股东对公司的捐赠。政策亮点: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相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股东增持股份适用20%的税率资本金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项目。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未扣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结论]企业将税后利润由“未分配利润”改为“未分配利润”,转出主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往往被企业财务人员和股东忽视,导致严重的涉税问题。事实上,类似的涉税问题在企业的日常会计处理中经常发生。如果我们能进行更多的沟通、学习和分享,我们就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