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终于明白了,这些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获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情况则不需要。今天,让我们来谈谈那些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过来看看!01终止劳动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等补贴),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综合收益,单独采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税。“案例分析2019年10月,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如果当地员工去年的平均工资为4万元,小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02因企业银行而产生的员工一次性安置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征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宣告破产的,其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工伤医疗、住院伙食津贴、异地医疗交通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设备费、生活照料费等。,员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受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