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共享公用设施征税/开具发票/记账分录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公司会租赁自己办公楼的一部分。那么,如何向承租人收取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根据水电转售进行处理,另一种是通过共享进行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和税负。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案例:部分自有办公楼出租。B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单一承租人,B公司从a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A公司负责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护、保养和管理。a公司使用公用水表和电表与B公司分摊租赁合同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2019年8月,a公司获得了供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总价和税费为10300元。其中,自用水含税价格为6180元,承租人用水含税价格为4120元。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总金额为22600元。其中,自用电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人用电含税价格9040元。那么,a公司如何向B公司收取2019年8月办公场所的水电费?方案一: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的,可以按照规定代为开具自己的或特价票。A公司根据水电转售情况向B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将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中,A公司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水费共计4120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征收自来水费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此时,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转售水时,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自用部分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借方:管理费等成本费用账户,6000元,应付税金-应付增值税(进项税)300元,其他业务费用4120元,贷方:银行存款10300元,应付税金-应付增值税(转出进项税)120元,向B公司收取水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方:银行存款4120;信贷:其他营业收入4000元;应付税款-简单税务计算120。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借方:应付税款-简易计税120贷方:以其他营业费用120转售电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自用部分当月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借方:管理费用及其他成本账12000其他业务费用8000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税)2600贷款:银行存款22600向B公司收取电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方:银行存款9040借款:其他营业收入8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40 B公司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财务及税务处理费用。缴纳水费并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借方:管理费等成本科目=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20贷方:银行存款4120支付电费并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扣除进项税。借方: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8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40贷方:银行存款9040方案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进行分摊处理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如果出租人采用分摊方式,承租人应将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取得的水电费支付发票复印件、出租人出具的出租人水电费拆分单或确认单、出租人水电费支付凭证、租赁协议等,a公司以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B公司以a公司出具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a公司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征收、缴纳水费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对a公司自用部分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借方:成本和费用账户,如管理费用,6000,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300,其他应收款4120,贷方:银行存款10300,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出进项税)120从B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借方:银行存款4120贷方:其他应收款4120代a公司收取、支付电费时,a公司自用部分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并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借方: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12000其他应收款9040应收账款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税)2600信贷:银行存款22600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出进项税)1040从B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借方:银行存款9040;贷项:其他应收款9040。B公司使用a公司出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其中,水费4120元,电费904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时,乙方对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进项税不能从取得的其他外部水费凭证中扣除。借方:管理费用及其他成本科目4120贷方:银行存款4120取得的其他外部电费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借方:管理费用和其他成本账户9040¢ 信贷:银行存款9040对比分析:哪种方案更划算?在方案1中,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均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则承租方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承租人属于财政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号,以下简称公告39号)中的一般纳税人: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生活服务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加抵扣政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水费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经供水公司批准,增值税发票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税率为3%。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电力收入应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由于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未增加。此外,如果出租人是第39号公告第7条规定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则电费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享受增值税加扣除政策。方案2中,承租人按照规定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相应计算扣除;对于出租人而言,向承租人提供其他外部凭证仅视为水电费的收付,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在实践中,以拆分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值得企业关注。在实践中,企业应综合考虑增值税的类型,是否可以扣除输入税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