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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了《金融票据管理办法》

  • 财税问答
  • 2021-02-02
  • 云小编

最近,财政部部长刘坤签署了《财政部令》,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金融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随着金融电子票据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逐渐突出,现行办法中的一些规定逐渐难以满足改革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票据的管理和金融监管,满足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落实深化“发布、管理、服务”改革,全面落实金融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办法》需要修订。

这位官员说,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财务票据管理与“发行、管理、服务”改革的关系,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取消提供不必要和可用的辅助材料,使更多的信息运行,更少的人跑腿;二是要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提升金融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的内容,基本形成规则共识;第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修订工作中保留纸质法案的相关规定,并进行必要的优化和调整。

根据上述原则,该决定主要对措施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金融电子票据的管理内容,明确金融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范管理流程。例如,所有相关单位(如医疗保险部门和商业保险单位)都可以使用金融电子票据作为法定凭证进行报销录入和电子存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金融电子票据统一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验证金融电子票据,并通过相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金融电子票据真伪验证服务。

二是根据金融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第三,明确金融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金融票据执行国家统一的样式、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第四,深化“释放、控制、服务”的改革精神。删除了认证事项、特殊防伪产品、票据费用收取等内容,增加了财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收货单位办理收货凭证和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首次申请财务票据的单位不再需要提交政府批准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类型相关的可验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删除金融票据专用防伪产品的相关内容;落实国家减税、减费的有关要求,删除与金融票据生产成本收取有关的内容,将原来的金融票据“收买”改为“收用”等

第五,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完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他将做好《决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决定》的落实工作,密切关注国家财政票据的统一,继续深化金融电子票据改革,让公众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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