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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税问答
  • 2021-02-17
  • 云小编
新政1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计算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所得的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8号),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总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计算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个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对该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政2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区人才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广东香港市澳门大湾区(CS〔2019〕31号)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市和深圳市将根据内地和香港的税负差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高端人才和供不应求的人才给予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稀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2019年),从试点开始之日起,创新型企业CDR转让给个人投资者的差价收入为优惠收入,三年内(36个月,下同)暂免个人所得税。试点开始后,对持有创新型企业CDR的个人投资者在三年内获得的股利和红利收入,具体参照财政部通知执行股利和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创新型企业由存管机构在其境内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管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整、详细的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支付的海外税款可以抵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郑5号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57号公告):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代扣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确定收入来源的方法,如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稿件的报酬应当明确。同时,还对无居住地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计算,无居住地个人税收的计算,无居住地个人税收协定的适用,无居住地个人的有关征管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无居留权个人在华居留时间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新政7规定,如果在过去六年中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达到183天,且任何一年中没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则无居住地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183天,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六年中任何一年累计在中国居留天数不足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纳税年度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按照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计算。同日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24小时的,计入在华居留天数。同日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在华居留天数。新政8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已经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公告),为确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综合税与分类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将发布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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